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其父母子女关系如何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有多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人工生育子女和父母有血亲关系,应按婚生子女对待;另一种意见认为,如用“供精”的人工授精情况,精子不是丈夫的,只能视为或拟定为婚生子女对待;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人工授精子女应一律视为养子女或继子女对待,即按拟制血亲对待。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避免各种不同意见发生冲突,从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益于人工生育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双方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一律视为婚生子女,而不管所生子女是否与父母具有血缘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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