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成功辩护

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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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走私制毒物品犯罪,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和其姐夫梁某(在逃)在中介商介绍下,于2002年10月至2003年8月间曾在广州市某食品厂购买了两个货柜的酱油(每个货柜均为1155箱)分成两批从深圳蛇口赤湾港出口荷兰。被告人邓某按照梁某安排将事先按照从广州运来深圳的400箱违禁化学品混装其中,后被荷兰海关查获,证实这400箱违禁化学品是用于制造 的原料苯基丙酮,共3037千克。案发后,在被告人安排的仓库内查获195桶箱货物内共查获390箱无色透明液体,共计3900公升,经鉴定为苯基丙酮。据此,公诉机关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走私制毒物品犯罪刑事责任。

2015-12-22 10:13:2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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