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9年至2014期间李某先后将1500万元现金借给马某,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0%,但一直未出具欠条,利率也未有书面约定,直到2014年10月经双方算账马某为李某出具2642万的欠条,并约定2014年底还清欠款,此款不计利息。借款到期后,马某未归还,我接受李某委托起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本金及利息。
案件争议焦点:双方对利息没有明确约定,马某仅给李某出具一张2642万元的欠条,李某仅有1500万元的汇款小票,除此没有其他证据,应如何认定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庭审中马某主张该欠条中不存在利息,剩余款项是其他纠纷的结算总计到其中。
律师观点:随双方未有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但是实际上根据马某为李某出具的欠条可以推算出双方实际约定了利息,且借款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案件结果: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马某归还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26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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