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是否必须双方同意

亲子鉴定是否必须双方同意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是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6年2月生一儿子取名李小某。由于被告与原告母亲不和,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根据当地风俗,儿子满月时,被告带儿子回娘家居住,住了一个月后,被告却不见原告来接她回家,便打电话要求原告接她回家,原告却称孩子不是他的,并要求被告带孩子去做亲子鉴定,被告听后非常生气,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后原告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由被告赔偿4万元。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被告委托本律师代理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提出答辩,认为自己对原告是专一,从未有过越轨行为,原告莫名其妙提出做亲子鉴定,不仅仅是对她的不信任,简直就是一种侮辱。庭审中,被告当庭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关于亲子鉴定的问题。
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强迫对方进行亲子鉴定。
目前我国涉及亲子鉴定的唯一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做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根据该司法解释,原则上是允许法院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但是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对待,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二、人民法院对于亲子鉴定关系的确认,还必须要有相应证据进行印证。
根据上述批复规定,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可结合现有证据材料,作出合理推定。
《台湾民法》第1067条规定了四种情形的可以认定,其一是受胎期间生父与生母有同居之事实者;其二是由生父所作之文书可证明为其生父者;其三是生母为生父强奸或略诱成奸者;其四是生母因生父滥用权势成奸者。
当申请鉴定的申请人已经尽到法定的全部举证责任,且证据足以认定亲子关系,而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依据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推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亲子关系成立。

申请鉴定人仅凭一些来穴之风,捕风捉影地提出亲子鉴定,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 ch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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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12: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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