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煜彬 发布时间:2015-04-22 08: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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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阳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贷款诈骗案件。被告人翟某以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翟某伙同赵某、郭某虚构翟某向郭某购买廊坊市F小区门市商品房的事实,并伪造房产买卖合同、收入证明、承诺书、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等资料,隐瞒居住在廊坊市Q小区某室已协议离婚属翟某前妻郑某所有的事实,由翟某为借款人,以Q小区某室房产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某支行贷款人民币27万元,扣除还本金11915.83元,致使该笔贷款人民币258084.17元无法收回。案发后,翟某亲属已将258084.17元借款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某支行。
广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购房事实、使用伪造的证明材料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其积极主动参与骗取银行的全部贷款,系主犯。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亲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还骗取银行的全部贷款,并得到了银行部门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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