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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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cV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理论界通常认为,“财物”包括具有价值的金钱、物品以及财产性利益,而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安排子女就业、解决招工指标、提职晋级,乃至提供色情服务等等。 cV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我国于2005年10月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第15条规定,贿赂本国公职人员犯罪既包括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不正当好处,也包括直接或间接索取收受不正当好处。这一规定大大拓宽了贿赂只是实体性财物的传统认识,将财产性利益以及非财产性利益均包含其中。 cV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果将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贿赂范围从“财物”扩展至“财物、财产性利益以及非财产性利益”,即“不正当好处”,一方面能够使我国关于贿赂罪的刑事立法更加科学合理,另一方面也能反映我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切实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cV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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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11: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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