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介绍贿赂罪 按行受贿共犯论处
我国《刑法》第392条规定,介绍贿赂罪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即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撮合等,以促使贿赂得以实现。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
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介绍贿赂罪法定最高刑仅为3年有期徒刑。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贿赂犯罪都由介绍者牵线搭桥,促成权钱交易、权利交易以及权色交易。
有些介绍人甚至是这些交易的始作俑者,更应对其以相应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否则,介绍贿赂罪将成为行受贿犯罪的避难所。
因此,尽快取消《刑法》中的介绍贿赂罪,对相应行为分别以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处罚,对于打击贿赂犯罪、减少腐败现象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郑辩护律师陈长有律师1533386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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