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037号 原告李某。 被告陈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雪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琼韬
(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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