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苏州XX五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判决书

朱某诉苏州XX五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判决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民事判决书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 2015)吴民初字第0157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朱某,男,汉族,1987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住XXXX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管赛龙,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苏州XX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杨某,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朱某诉被告苏州XX五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1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管赛龙,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825日入职于被告公司,担任机床操作工一职,从事冲床工作。入职一年来,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201455日下午1时许,原告在工作中因机器发生故障导致右手被冲压受伤,被送至苏州大学附属瑞华医院入院治疗并进行手术,原告右手腕部以下被切除。2014529日,苏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苏(吴)工伤认字(2 014)0110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此次在机械伤害事故为工伤。2 014910日, 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14)工(吴)第01 030号鉴定结论,核准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可安装腕部假肢。2 014 930日,被告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和工资,故原告为申请仲裁赔偿而离职,被告向原告出具机打的《员工辞职单》,原告签字交回。综上,原告因工负伤,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故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如下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86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239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3540元;护理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停工留薪工资12697.3元;残疾辅助器具440000元;交通费2 000元,合计人民币1066816.5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28391元。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辩称,原告的伤害是其严重违规操作所造成的,甚至可能是原告故意违规操作才导致的,因为被告单位的冲压机床带有红外感应线,而且操作机床时必须左右手同时按住电钮才能操作,并且当有异物碰到红外感应线时,冲床机器会自动停止,所以原告个人操作机器是不可能出现手被机器切伤的事故。所以对于原告的受伤,被告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被告需承担工伤相关责任,原告的赔偿请求过高,而且相关项目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825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机床操作工,从事冲床操作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约定基本工资每月1530元,加班工资另计。2 01455日,原告在工作中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导致原告右手受伤。同年529日,经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当年91 0日,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原告所受工伤等级为五级,可安装腕部假肢。双方因工伤待遇未能达成一致,故原告向本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吴中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以下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0元、护理费3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5000元、双倍工资补偿5000元、后续医疗费30000元、生活费20000元、辅助性器具费600000元、房租20000元。吴中区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因工负伤,应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因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工作保险,故应由被告予以支付。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02元的60%这基数计算,故为51861.6元;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并认为原告离职时间为2014530日,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7647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44060元;并于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故不予支持;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自201455日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2581元,故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为2373. 33元;因被告无法提交其所称的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利责任,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双倍工资差额19979. 37元:关于后续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故不予支持;关于辅助性器具费用,因未实际产生,故不予支持;关于生活费、房租两项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由此,裁决如下:被告应支付原告工伤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86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647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40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73. 33元,扣除原告借支被告的10710元,共计564061. 73元;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差额19979. 37元;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另,吴中区劳动仲裁委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因涉案工伤事故,原告住院治疗23天,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46618. 21元,护理费1080元,原告向被告借支10710元,原告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2581元。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被告双方均对吴中区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服,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诉讼中,原告对吴中区劳动仲裁委裁决书确认的事实中,除离职时间有异议外,对于其他事实均无异议;被告则对该劳动仲裁裁决书确认的事实无异议。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假肢安装费用35000元的发票无异议,但对原告提供的假肢评估鉴定报告有异议。为此,本院应原告方申请,委托南通市假肢修配站对原告假肢配置费用进行鉴定。南通市假肢修配站于201561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配置腕离断肌电假肢一具,价格为16000元;肌电假肢每四年更换一次;初次安装因生理萎缩需更换接受腔一次价格为3800元;假肢每年维修费用约为安装价格的8%;食宿费用每人每天8 0元,大约30天左右。就该司法鉴定意见,被告持有异议,为此,本院传鉴定人员到庭就被告之异议作出答复。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审理中,本院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大,故调解未成。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劳动者因工负伤,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作待遇。如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负担。本案中,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工作保险,故原告依法应当享有的工伤待遇,由被告承担。又因原、被告对吴中区劳动仲裁委所作的劳动仲裁裁决书确认的事实中除原告的离职时间有争议外,对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劳动仲裁裁决书中除原告离职时间之外的其他查明事实均予认定。就原告离职时间的争议,原告认为,就是2014930日,为此提供员工辞职单(该员工辞职单除当事人、经办人签名为手写、盖章之外,其余均为打印字体,该辞职单填写时间一栏打印字体为2014.5.30,在“5”上用黑笔涂改为“9”,预期离厂一栏打印字体为2014.6.1,在“6”上用黑笔涂改为“9”)和由李某某出具的“填写时间和预期离厂时间是我本人改写”的证词各一份予以佐证;被告提供的证据则为一份辞职单(该辞职单除未有在“5”、“6”上涂改成“9”之外,其余均与原告提供的辞职单相一致)。原告认为,辞职单上的时间打错了,因此让被告负责人李某某予以改正。被告予以否认,认为,2014530日,原告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被告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为此,原告提供证人朱某到庭作证。证人陈述,其曾为被告公司出纳会计,其与原告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均为亲戚关系,李某某是被告公司负责人。原告受伤后,被告公司安排其专职照顾原告,原告出院后,被告仍安排其照顾原告。由于长期照顾原告,其就于20147月份离开被告公司。公司员工辞职,只打印一份辞职单。原告的辞职单上的“朱某”签名不是其亲笔,但指印是原告的。对于“2014530日原告母亲陪同原告办理辞职”及“李某某更改离职时间”的问题上,证人表示不清楚。由于原告提供的李某某“填写时间和预期离厂时间是我本人改写”的证词属于证人证言,在对方当事人持有异议的情况下,仅当证人出庭作证后才具证明效力。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人李某某出庭作证,故该证人证言不具证明效力。因此,吴中区劳动仲裁委采信原告离职时间为2014530日的理由正当。由于本案当事人对于劳动仲裁委就离职时间之外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吴中区劳动仲裁委裁决认定的原告因工伤五级而应获得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86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647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4060元和停工留薪期工资2373. 33元,以及被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向原告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19979. 37元的金额予以确认。由于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 071 0元,因此,被告还应给付原告工作待遇564061. 73元。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针对原告主张的辅助性器具费用440000元的请求,根据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原告所受工伤等级为五级,可安装腕部假肢”的认定,因此原告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其主张的金额缺乏依据,故本院予以重新核定。尽管被告在诉讼中对于南通市假肢修配站出具的司法鉴定持有异议,但鉴于其未能提供出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据,故对被告的异议不予采纳。根据该鉴定意见确认的假肢单价、安装、维修金额以及假肢更换周期,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核定被告应一次性承担的假肢费用为210392元。另外,又因被告对原告现已安装的假肢费用35000元无异议,故本院亦予以确认。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对于原告护理费的主张,鉴于其未能提供证据,且吴中区劳动仲裁委已经查明被告已经给付了一定的护理费用,加之证人到庭的陈述可以证明被告专门安排员工对原告予以护理,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此外,由于原告在本起诉讼中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二项请求未在劳动仲裁中提出申请,因此,本案不宜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实施工伤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被告苏州XX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564061. 73元。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被告苏州XX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双倍工资差额计人民币19979. 37元。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被告苏州XX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某一次性假肢费用共计人民币245392元。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四、驳回原告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案件受理费1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人民币251 0元,由被告苏州XX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行园区支行,户名:苏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户;帐号:10-550101040009599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审判长顾某某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人民陪审员 王某某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人民陪审员 陆某某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O一五年十月八日 pO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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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12:0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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