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早产儿的损害保险公司赔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早产儿的损害保险公司赔

 

013年2月2日15时20分,柯某乘坐聂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由竹溪县城关镇向鄂坪乡方向行驶至竹溪县龙王垭茶场左转弯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贺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和柯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3年2月7日,经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聂某、贺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柯某无责任。因柯某身怀有孕且坐在副驾驶座位上,事故碰撞致其腰腹部剧烈疼痛,于2013年2月3日在竹溪县妇幼保健院早产一男婴王某,2013年5月10日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2013年2月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与柯某早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柯某在竹溪县妇幼保健院住院分娩5天,婴儿王某在该院住院治疗11天后,又先后转入竹溪县中医院住院治疗9天、十堰市太和医院住院治疗13天、十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柯某共花医疗费2081.19元,早产儿王某共花医疗费10755.13元。因贺某驾驶的车辆在人寿财保十堰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柯某以聂某已赔偿其损失为由放弃对聂某诉讼赔偿的权利。现柯某、王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贺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3372.92元。 w7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争议焦点,早产儿王某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柯某主张贺某及其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儿子王某的医疗费和造成的精神损害;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时未出生,不具有主体资格,且医疗费只能赔偿其生产期间的费用,而后期治疗疾病的费用和精神损害不予以赔偿。 w7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案件评析:

一、早产儿王某有无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 w7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柯某是孕妇还未到生产期间,胎儿还不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由于交通事故致柯某腹部受到碰撞第二天导致其早产生育了王某,所以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时并无受害人王某其人,但柯某怀孕的胎儿事实存在,早产致王某出生,且经法医鉴定交通事故与早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胎儿出生时头部有伤的印记,造成了新生儿的人身损害。法律规定公民自出生享有民事权利,其人身伤害受法律保护。因此王某自出生就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是在行使权利时因其是婴儿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即柯某代为请求损害赔偿。 w7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王某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赔偿。 w7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王某因早产出生,经医院检查头部有伤,法医鉴定结论为交通事故与早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已证明王某的伤是因交通事故所致,造成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及相关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保险公司抗辩称,只赔偿王某出生时的医疗费,后续因治病的医疗费不予赔偿的理由,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后续治疗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新生儿王某有其他疾病的情形,因此应当赔偿王某的后续医疗费。 w7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对新生儿王某有无精神损害,应不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多少合适。法院认为,新生儿王某自出生便遭受人身伤害并一直住院治疗,其虽不能言语,但身心受到一定的损害,应当酌情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w7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本案纠纷的处理意见。 w7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柯某及其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肇事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贺某驾驶的车辆在人寿财保十堰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人寿财保十堰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根据商业险合同约定按责任比例赔偿;若仍有不足部分,再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w7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此次交通事故中柯某乘坐的车辆驾驶人聂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因柯某已与聂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在庭审过程中自愿放弃了要求聂某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视其对相关权利的处分。 w7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据此,法院认定柯某、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9764.36元,判决由人寿财保十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柯某、王某16178.04元(包括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等);依据商业险约定赔偿柯某、王某50%计1793.16元,两项合计17971.20元。剩余1793.16元由其自行承担。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由贺某承担。 w7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宣判后,人寿财保十堰中心支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十堰市中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人寿财保十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柯某、王某16000元。双方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w7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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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12: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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