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案例:法院判决施工合同价款约定不清的结算案件

工程结算案例:法院判决施工合同价款约定不清的结算案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13日,庆龙公司与金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庆龙公司将大庆商城超市(其中包括28层商住楼、20层商业银行楼、4层裙房超市)工程发包给金坛公司施工,建筑面积145 000平方米;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采暖、通风及附属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时间为 1999年4月20日,竣工时间为2001年12月30日;工程质量为优良。该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价款按黑龙江省大庆市现行定额及其有关取费规定执行,合同价款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增减进行调整,取费标准按一类工程取费,临时设施由庆龙公司提供;合同签订后,庆龙公司付给金坛公司 400万元,主体完成至一层付30%,主体完成后付25%,交付后付40%(扣除400万元预付款),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一年内付清。如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工期,由庆龙公司负责。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庆龙公司提供材料必须保质保量送至现场,经金坛公司验收签证为结算依据。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主体材料凡庆龙公司有能力提供的按定额价提供至施工现场,并按金坛公司要求时间按时提供,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工期由庆龙公司负责;该工程由庆龙公司负责办理全部施工审批手续,边设计边施工;由于庆龙公司把该工程的商城超市售给哈尔滨华侨经贸集团公司,因此,该工程只能分期交付,交付四层(商场裙房部分)的时间为1999年10月30日,为保证交付时间,该工程1999年4月15日必须开工,如1999年4月15日不能开工,则工期顺延;金坛公司垫资的1000万元保证金,庆龙公司在1999年10月30日还给金坛公司。庆龙公司代收代缴一切政策性上缴的费用。工程造价高层下浮9%,裙房下浮8%(扣除计划利润、管理费、税金)。

2015-12-22 10:11:43 浏览:

本栏目:深圳布吉律师

上一篇: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12项观点汇总,认定、计算方式等(三)

下一篇:“六合彩”投注触犯非法经营罪,律师辩护后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