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S×××××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深圳市光明新区某道路段时,车辆与两侧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民警对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1mg/100ml,属醉酒。
律师意见:
陈某家属为了能给陈某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找到骆志宏律师寻求更好的法律帮助。骆志宏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陈某,通过仔细研读案卷材料,作出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采纳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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