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对医疗机构过错意见
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们:
你们好!做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现就鹤山市某医院在我妻子分娩(我女儿刘某娩出)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过错陈述如下,请鉴定专家认真分析并予以采纳:
首先,介绍一下刘某出生后在鹤山市人民医院和广州某医院就诊的诊断情况。
1、刘某于2009年8月19日9时30分在鹤山市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经阴道分娩出生,10时入住鹤山市某医院儿科,入院及出院诊断均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吸入性肺炎;
2、2009年8月19日16时(出生当天)入住广州某医院,入院初步诊断为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HIE);确诊(见广州某医院出院诊断书)为1、新生儿肺炎,2、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3、低钙低镁血症,4、颅内出血(双侧软脑膜、左侧丘脑、右侧侧脑室),5、室管膜下囊肿。
下面,具体阐述鹤山市某医院的过错:
过错一:未及时告知产妇及家属LOT(枕横位)试产可能导致的风险,剥夺了患者及家属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权。使产妇及家属不知道母儿将要面临的极高风险,从而失去了自主选择分娩方式(剖宫产)的机会,是其更大过错。
过错二: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持续性枕横位,或及时终止试产,导致胎头下降缓慢,产程延长。进而导致了胎儿宫内缺氧,产生缺血缺氧性脑病的损害后果。
过错三:未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缺氧,因此,刘某的一系列损害后果都是由医院的一错再错导致的,二者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过错四:使用暴力助产,导致新生儿颅内出血
下面,再针对医院可能提出的问题发表陈述意见
1、胎盘和脐带检验结果问题。胎盘灶性钙化是足月产成熟胎盘的表现,胎盘边缘灶性出血性梗死面积小于5%者不会影响胎盘功能;额外脐血管不是影响胎儿血供的脐带疾病、脐带内有红色血栓是胎儿胎盘娩出后的生理凝血过程。因此,医院所谓刘某自身原因导致窒息的理由不成立,不应得到鉴定专家的认可。
2、阿氏评分问题。病历记录刘某出生后一分钟、五分钟阿氏评分均为7分,医院可能会抗辩说只是轻度窒息,不会导致严重的损害后果。患方认为,首先,阿氏评分具有主观性,“单凭阿氏评分来预测有无器官缺氧缺血损害常不正确”;其次,记录是医院的单方行为,在新生儿出现了严重后果时,其真实性值得质疑;再者,医院在刘某出生后采取了一系列抢救措施,证明绝不是轻度窒息。如果医院有这一抗辩,请鉴定专家科学的予以驳回。
3、先天性神经系统发育不良问题。患方认为,第一、刘某没有遗传代谢方面的家族史,无发生此病的危险因素;第二、广州医院多次康复诊断都是缺血缺氧性脑病恢复期。因此,在医院已存在一系列过错,导致了刘某新生儿窒息、新生儿颅内出血、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这一系列诊断,且这些诊断均可产生刘某目前存在的后遗症的前提下,鉴定专家不应采信医院的毫无根据的“先天性”之说。
4、是否产程延长问题。刘某的母亲8月18日因下腹阵痛已在医院门诊就诊(见最后一次产前复检记录),入院时,主诉22小时前开始下腹阵痛到8月19日9时30分胎儿娩出时已达31小时30分钟,也就是第一、二产程共用时31小时多,严重超过了正常产程时间(12至16小时),医院从入院开始计算产程,认为产程未延长不对的。
综上,医院存在这些过错直接导致刘某新生儿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以致发生脑瘫的后遗症,医院的过错是刘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敬请鉴定专家本着科学的态度,采纳患方意见,做出公正的鉴定结论。
刘某的法定代理人: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该案委托程兰英律师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方30万元。
本栏目:深圳布吉律师
上一篇:患方在司法鉴定中的陈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