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周某某、林某某、******运业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院重新确认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案情介绍:2015年1月1日16时许,王*驾驶川F****小型轿车,行驶至**公路***至***段时,因避让车辆,与逆向停放在车道上的川F*****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陈**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4日,**市**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106503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当事人王*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周**无事故责任”、“当事人陈**无事故责任”。当事双方还签订了和解协议。后,陈**经鉴定,其伤残构成伤残等级八级,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在这种情况下,陈**要想取得足额的伤残赔偿就成了一个大问题。
办案过程:委屈的陈**找到了黄豹律师,希望其合法的伤残赔偿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在听取了陈**的讲述和仔细研读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后,黄豹律师认为,根据现行的交通法律法规,“当事人王*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不够准确,逆向停放在车道上的川F*****重型自卸货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才对。在走访了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查看了事故发生时的勘查图后。黄豹律师认为*****运业有限公司所有车辆川F*****重型自卸货车违章停放,占据王*行车道路是导致原告受伤致残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继而向****区人民法院为陈**提起了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周**、****运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二、判令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被告*****运业有限公司交强险与第三责任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原告上述金额的赔偿责任;三、撤销和解协议。
诉讼结果:法院依法在交警部门调取了事故勘验图。最后,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判决对陈**的损失,应当由王*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林**与*****运业公司连带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责任。陈**的诉请基本得到完善地解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办案总结: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它能否被法院采纳取决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当其不能客观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时,法院是有权不采纳而自行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作为律师,在办案中如发现交警事故认定有疑义时,我们一定要经过认真地调查研究,并结合有关交规提出自己的主张,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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